问题 | 开庭前的准备 |
释义 | 为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的与开庭审判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是法定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存开庭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对于应当合议审判的案件,首先要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组成后,要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核定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讯问被告人;研究、制定法庭审理提纲,包括审问被告人的重点及审问的先后顺序;需要出庭的证人和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合议庭成员在审理中的具体分工;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等;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使被告人在审判前就能知道被指控的罪行,便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3)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对于罪行较轻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4)传唤当事人,通知被害人及其他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到庭。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在开庭1日前贴出公告,并保留到开庭审判,以便群众到庭旁听,新闻记者进行采访。以上各项准备情形,应当由书记员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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