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
释义 |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与开庭审判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为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组成合议庭的同时,应确定法庭的书记员,负责审判的记录工作,并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2)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3)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的规定,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可以指定辩护人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6)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准备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附卷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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