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票规则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投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投票规则是: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对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2)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3)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投票前选举工作人员应检查票箱,然后加封。(6)选民前往投票场所投票时必须带有选民证,经选举工作人员查验后领取选票,然后按规定方法划票,将选票投入票箱。(7)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8)投票时,除法定协助人外,任何人不得非经选民本人同意而干预选民秘密圈投选票。(9)选民投票后应在选民证上注明“已投票”字样。(10)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封箱并立即送交法定机关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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