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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的强制执行撤销
释义

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的强制执行撤销

中华民国强制执行法中关于撤销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该法,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强制执行的方法及执行时执行人员应遵守的程序,有所请求或认为不当时,或认为有其他侵害其利益的情事时,可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提起声请或声明异议,执行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对该声请或声明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该裁定可于5日内提起抗告。对于上述声请、声明异议或抗告,执行法院若认为有理由,应将原强制执行的处分或程序撤销或更正;对于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可通知债权人,若债权人同意,执行法院可撤销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如发现债权人查报的财产确非债务人所有,应命债权人另行查报。若强制执行已开始,执行法院应撤销该强制执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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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