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定 |
释义 | agreemen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定是具有法律拘束的任何国际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2项(甲)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规定…”这里的“协定”是采取广泛的意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这里所用的“协定”一词是指条约之中的各种协议。狭义的协定是指条约的一个名称,即以“协定”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国际法对条约的名称未赋予以特定的意义。在通常情形下,协定往往是比条约或公约较为次要或非正式的国际协议。但是,协定作为条约的一种名称,可以是国家之间或政府之间的协议甚至可以是由国家元首之间签订的。协定也往往是政府部门间的协议,称为政府部门间协定。例如,1974年中国新华社与土耳其安纳托利亚通讯社订立的合作协定。在美国,有一类协定称为行政协定。协定多适用于双边协议,但也可用于多边协议。协定的重要性一般低于条约或公约,但也有以重要事项为协定规定内容的情形。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按照宪法的规定于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规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协定有重要协定和一般协定之分,但在国际法上,协定不论是否重要,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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