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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送达回证
释义

送达回证

又称“送达证”、“送达证书”。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诉讼文件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代收人注明收到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附卷保存。送达回证所记载的内容包括: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应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送达方式;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见证人以及送达人的签名盖章。送达回证的性质是证明诉讼文书已送达的文书凭证。它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计算诉讼期限起着重要作用。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证明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域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的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我国通过外交途径的送达,在使用送达回证上有两种做法:一是使用我国的送达回证;二是使用受托国法院的送达回证,受托国没有限制受诉国法院使用本国送达回证的,可以使用我国的送达回证。否则,可由受托国法院使用自己的送达回证送达委托国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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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