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达代收人 |
释义 | 收件人本人不在时,代收件人接受送达的有关人员。我国刑事诉讼中,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送达代收人仅有代收送达的权限。送达代收人签收诉讼文件与收件人本人的签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收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代收人有将诉讼文书及时转交受送达人的义务,但是否转交或迟延转交对送达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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