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审上诉中国台湾省。实行的有上诉权人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或第一审未确定的判决,向最高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方法。其对第一审判决上诉的,也适用第三审程序。 ❶刑法第61条所列犯罪案件经第二审判决,不得向第三审法院上诉。 ❷上诉理由:必须是判决违背法令。例如,(1)法院的组织不合法的;(2)现法律或裁判应当回避的推事参与审判的;(3)禁止审判公开而违法进行公开审判等等,总共14种情形。诉讼程序虽有其他违背法令的情形但对判决显然无影响的,不得当作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后,刑罚有废止,变更或免除的,可作为上诉理由。上诉书状应叙述上诉理由。其未叙述者,须在提起上诉后10日内补提理由,并同时送给原审法院;未补提的,无须命其补提。在监所的人提出上诉状,依规定亦可允准。他造当事人接受上诉书状或补提上诉理由书的送达后,须在10日内提出答辩书,并送原审法院。上列期间,均非不变期间,如果检察官为他造当事人,则应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提出缮本,由原审法院书记官送达上诉人。 ❸上诉的进行:(1)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不合法的,应以裁定驳回。但其不合法程式可以补正的,应定期命其补正。(2)对予合法上诉,原审法院在接受答辩书或提出答辩书的期间已满后,应迅速将该案卷宗及证物,送交第三审法院的检察官。检察官接到后,应在7日内附具意见书送交第三审法院。但在原审法院检察官提出的上诉书或答辩书以外无其他意见的,无须附具意见书。无检察官为当事人的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应将卷宗及证物交第三审法院。(3)上诉人及他造当事人,在第三审法院未判决前,须提出上诉理由书、答辩书、意见书或追加理由书,并交第二审法院。诸项书状,应提出缮本,由第三审法院书记官送达给他造当事人。 ❹上诉的审判:第三审的审判,除有特别规定以外,适用第一审审判的规定。(1 )不适用强制辩护的规定。(2)原则上不经言词辩论就可以进行。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须进行言词辩论。此项辩论,必须由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进行。(3)凡是要求辩论的案件,须以庭员1人为受命推事,调查上诉及答辩的要旨,制作报告书。(4)审判期日,受命推事应在辩论之前朗读报告书。检察官或代理人、辩护人应先陈述上诉意旨,再进行辩论。(5)被告或自诉人无代理人、辩护人到庭的,应由检察官或他造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陈述后,即行判决。被告及自诉人均无代理人、辩护人到庭的,就不进行辩论。(6)第三审法院的调查,以上诉理由所述之事项为范围。但刑事诉讼法第393条列各款之事项,须依职权进行调查。(7)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项为基础。但有关诉讼程序及须依职权调查的事项,须调查事实。此项调查,须由受命推事进行,并须嘱托其他法院的推事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认为起诉程序违背规定的,第三审法院须命其补正;其法院无审判权而依原审判决后的法令有审判权后,视为有审判权。 ❺上诉的判决:(1)驳回上诉的判决:对上诉不合法的驳回;对未具上诉理由的驳回;对上诉无理的驳回。(2)撤销原判的判决:自行判决:第三审法院因原审判决虽违背法令但不影响事实的确定,或应告知免诉或不受理、或有刑事诉讼法第393条第4款或第5款的情形而撤销的,应对案件自行判决。但应发回或发交更审判决的,不在此限。(2)发令更审:第三审法院因原判决告知管辖错误、免诉或不受理因不当而撤销的,应以判决将该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但在有必要时,须进行发回第一审法院;第三审法院因原审法院未告知管辖错误属于不当而撤销的,应以判决将该案件发交该管第二审或第一审法院。但第4条所规定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是第二审判决者,不以管辖错误论;第三审法院因上列各种撤销判决以外的情形而撤销原判决的,应以判决将该管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发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3)判决的效力:为维护被告的利益而撤销原判决时,如果共同被告有共同撤销理由的,其利益涉及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