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审期限 |
释义 | 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结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时间上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诉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即计算审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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