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督权 |
释义 | 由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或专门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查、评定,督促其改进工作的权利。分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和专门机关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是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除依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外,并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实际上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另外,县、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确认人民群众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性的体现。在剥削阶级国家也有监督权的规定,但通常是指自上而下的监督,人民群众不享有监督权。专门机关的监督权是专门机关的职权。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通常表现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质询权、不信任案和对政府工作的调查等。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它产生的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法律实施上,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并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另外,在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权监督下级国家机关工作,改变或撤销下级国家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专门机关的监督权的行使,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保证有效地行使国家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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