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管制度 |
释义 | 我国对依法判刑的、交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实施惩罚管制的制度。根据40多年来的劳改工作实践,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监管制度,主要有:从收押到释放对罪犯依法执行惩罚改造的制度;实施对罪犯惩罚管制和积极防范他们重新犯罪活动的制度;对罪犯改造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制度;考核罪犯表现好坏、功过大小的奖惩制度。监管制度的内容是:(1)规定监管方式。劳动改造机关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刑种、刑期和改造表现,分别实行从严、普通、从宽3种监管方式。在活动范围、武装看押、通信、接见、收受物品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2)规定戒具、警具、禁闭和武器的使用。对逃跑、行凶、闹监或在押解途中的罪犯,可以依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戒具或警具。对使用戒具、警具仍不能消除危险,或者严重违反监规,或者又犯罪正在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禁闭。罪犯暴动、行凶、破坏、脱逃拒捕、抢夺武器或者暴力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时,担负监管改造和警戒任务的人民警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武器。(3)规定警戒。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管区、作业区外围和押解罪犯途中实行武装警戒。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周围设警戒隔离带。劳动改造机关、武装警察部队与监管区、作业区周围的组织建立联防制,共同做好监所的安全保卫工作。(4)规定通信、会见亲友。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亲属、监护人和劳动改造机关允许的其他人通信。罪犯收寄的邮件,受监管改造机关检查,发现违禁品一律没收。但罪犯写给监所领导、监管改造机关的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信件,不受检查。(5)规定生活卫生。包括罪犯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囚服配发、粮油与伙食标准、监舍最低标准以及罪犯的医疗保健等方面,给罪犯以比较合理的生活待遇,体现革命人道主义。(6)规定奖惩。对于认真改造、积极劳动的罪犯,劳动改造机关可给予表扬、记功、给假、物质奖励及其他奖励。对于违犯监规的罪犯,劳动改造机关又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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