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工作条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政法机关组织法规,1934年4月30日公布施行,共十二条,规定特派员是政治保卫局系统中的基本活动单位,不是一级机构,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派出,并由派出单位统辖。特派员原则上只对上级保卫局负责并经常报告工作,其任务是组织与领导严密的工作网,侦查、拘捕反革命分子,预审后移送上级保卫局,或提出定罪量刑意见,交同级审判机关处理,本身无审判权和执行权。此外,还负有检举混入党政军机关的坏分子之责,建议其所属单位予以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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