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占领土内的国家动产 |
释义 | movable state property in occupied territory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下,冲突一方对另一方领土实行军事占领时,被占领土内的敌方国家动产。占领国对被占领土内的国家动产在原则上有权扣押和占有。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53条的规定:“占领军只能占有严格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供应品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除非海战法另有规定,无论在陆上、海上或空中用于传递消息、客运或货运的一切设施、军火储藏以及一般的即使为私人所有的各种军火,亦得予以扣押,但媾和后必须归还并给予补偿。”另外,占领国有权在占领地内征收为其国家利益而确定的捐税、费用,并可以根据占领军需要,在一定限度内向被占领土市政当局或居民征用实物和劳务(第48、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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