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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辨认的,或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有疑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向有关单位和知情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对需要检查、鉴定的问题,应当报法定部门检查、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勘验或者鉴定。
    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员主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仲裁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食言,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庭审期间,应当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仲裁庭应当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求双方的最终意见,然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不愿接受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共同讨论作出裁决,作出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十五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15日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可以延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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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