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而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该项原因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2月4 日《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中指示:“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第142条规定的审判期限以内。”由于精神病种类繁多、特征各异,因此,只有对经过医学鉴定证明确系患有精神疾病,且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人才应中止审理。此外,被告人由于长期患严重疾病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以致无法承受审问和正常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也应中止审理。如果被告病情虽然严重,不能到庭,但神志清醒,体力能够承受审问的,人民法院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就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