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又称“诉讼中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诉讼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中止诉讼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况;❶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加诉讼的。 ❸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❹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尚未确定,如《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被合并或被撤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权被依法解除。中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前,当事人应停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外,也应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通常应恢复诉讼程序,但因第二种情况(即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原告死亡)而中止诉讼的,满3个月仍无人继续诉讼,则应终结诉讼。中止诉讼时,法院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