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劳动法 |
释义 | 苏区第二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基本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经过一年零六个月时间的施行,证明有些条文不符合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反映了左的错误倾向。1933年3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38次例会决定修改《劳动法》,并于同年4月组成修改劳动法的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新的劳动法草案。起草完成后,经过各地工农群众讨论,提出意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对劳动法草案加以审查修改,于1933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共15章121条。本法适用范围比1931年劳动法稍有缩小,对于雇佣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及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得到工人和职工会同意,得免除受劳动法某些条文的约束。增加了“学徒”、“保证与津贴”、“管理规则”三章,删去附则一章,新的劳动法由原来的11章、75条增加到15章、121条。新的劳动法虽然照顾到苏区的实际情况。但有许多条件仍然过高,难以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