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机构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国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层次分明、结构严密的检察机构组织体系。联邦设有总检察长等官员,都隶属于联邦政府。各州检察机构的体制很不相同。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部长。司法部内协助总检察长从事检察工作的有副总检察长、总律师、总检察长助理和行政助理。除后者由总检察长任命外,其他均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每个联邦司法区都设联邦检察官。首席联邦检察官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助理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命。联邦总检察长与联邦检察官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❶总检察长有权任免各联邦司法区的联邦首席检察官,授予其职权,并且有权取消联邦检察官参加侦查、起诉的资格; ❷首席检察官应当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可以与总检察长助理共同制定履行职责的内部规定; ❸总检察长有权调查联邦检察官的活动记录、公文和账目; ❹总检察长有权指导联邦检察官履行职责,但对具体案件的意见,联邦首席检察官可不采纳。多数州政府仿效联邦,结合本州具体情况,设置检察长领导的类似联邦司法部的机构。除检察长外,州政府还配备检察官,他们是州政府的公务员,代表所在州以州的名义进行刑事起诉。州检察长的职权由州宪法、成文法和习惯法规定,但各州检察长的职权很不一致。在一些以习惯法为主要依据的州,州检察长的职权范围尤不明确。依据各州成文法的规定,州检察长的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 ❶既是州政府和立法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州政府官员、立法者提供咨询,又是行政官员,有权指导政府各局、委员会实施计划; ❷有权为有关法律实施机构提供检察官、犯罪侦查人员、法医学等专业人员; ❸必要时,可以派其助手去法院、刑事判决执行部门或警察机构协助工作; ❹有权提起诉讼和撤销起诉,有权进行辩诉协议; ❺大陪审团调查案情事实时有权出席。绝大多数州,在其管辖的县、区、市等地方政府设检察机构,数额不等。有些州在县以上划司法区,一个司法区跨越几个县。这样的州往往在司法区设检察机构,管辖几个县的检察业务。地方检察官的产生通常由州宪法或其他成文法规定,多数州是由选举产生,为数不多的州是任命的。规模较大的地方检察机构,首席检察官负责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制定政策等工作,很少出庭办案。助理检察官的职权是: ❶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撤诉有决定权; ❷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事实,或派侦查员参与侦查; ❸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代表政府出庭并出示有利于政府的证据; ❹一般没有逮捕权,但有权在其辖区内介入警察的逮捕。在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和各州检察长之间没有领导、监督、管理关系。州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3类: ❶多数州只有协调、帮助的关系; ❷有些州,检察长对地方检察官的业务无权过问; ❸在少数州,检察长有权直接监督地方的起诉工作,并对一切刑事诉讼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