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的职权在西方,议会是主要的立法机关,它主要行使以下权力:(1)立法权。立法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包括提出法案权、审议法案权、表决和通过法案权以及法律的修正权,有些国家的议会还有公布法律的权力。多数国家对议会的立法范围不加限制,少数国家如法国则明文规定了议会的立法权限。在联邦制国家,宪法对联邦和州的立法权限,一般也都加以具体规定。(2)财政权。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议会财政权的内容,各国规定不一致,主要是批准政府的预算和决算。(3)监督政府权。这种监督政府权在各国是不同的,内阁制国家的监督权要大一些,非内阁制国家要小一些。议会监督权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如质询、提出不信任案、调查、建议以及弹劾等。(4)其他职权。除了行使上述各项职权外,少数国家的立法机关还行使另外一些职权,如在特殊情况下选举总统、副总统,行使司法权或部分行政权,等等。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制定、修改法律;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