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的程序 |
释义 | 提存公证应依下列程序: (一)债务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提存申请。 申请要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标的物受领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务人迟延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公证处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办理提存公证。 (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经公证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 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还应当指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提交提存人核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取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上注明。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三)公证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当自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各国在立法上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我国《合同法》第102条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合同法》对于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缺乏规定。对此情况,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 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我国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也采取这种方法,第18 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 引用法条: [1]《法国民法典》 [2]《提存公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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