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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列颠北美法案
释义

不列颠北美法案

1867年春由英国议会通过,同年7月1日生效,1982年4月加拿大宪法法案颁行后失效。1863年英属北美殖民地各省代表在夏洛特敦会议上一致同意商讨实行联合、建立统一联邦问题;是年10月召开魁北克会议讨论确定联合的原则和具体事项,通过了奠定联邦基础的72条决议案,即魁北克决议案。在加拿大省(后来的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瑞克省的代表和英国殖民部的官员于1866年的伦敦会议上进行最后磋商之后,修改了的魁北克决议作为不列颠北美法案被提交英国议会;1867年春,英国议会通过该法案。1867年7月1日,上述三省正式联合为联邦,定名为加拿大自治领。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邦议会与省议会的组织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行政权的划分等。根据这一法案,国防、外交、贸易、金融、邮政、铁路等全国性事务由联邦处理;土地、财产、民权、卫生、教育、市政等地方性事务则由各省处理。法案的修改权属于英国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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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