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级别管辖 |
释义 | 又称“事物管辖”、“职务管辖”、“类别管辖”。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罪行轻重、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为了正确解决级别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还作了如下灵活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国外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尽一致。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为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管辖。治安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以简易程序审的简易罪;以起诉程序审决的简易罪;以简易程序审决的可诉罪。刑事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以起诉程序审决的可诉罪;以简易或起诉程序审决的可诉罪,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的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均由各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分别管辖。基层法院只能审理判处6个月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法国以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分别由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管辖。联邦德国也以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地方法院管辖轻微的或者专门规定的严重犯罪案件,联邦地区法院管辖不属于地方法院、陪审法庭或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所有严重犯罪案件;陪审法庭管辖杀人罪、谋杀罪等案件;联邦高等法院管辖几个邦都有管辖权而移送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管辖重大的叛国罪和背叛宪法罪等案件。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高等裁判所管辖内乱、预备或阴谋内乱案件;地方裁判所管辖高等裁判所管辖之外的重大案件;家庭裁判所管辖家庭、少年案件;简易裁判所管辖相当于罚金以下刑罚的案件。前苏联主要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区(市)法院管辖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省、边区级法院管辖国事罪,侵犯社会主义财产罪,侵犯公民生命、自由、人格罪等严重案件;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管辖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前苏联最高法院管辖特别重大的案件。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划分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以及审判上的需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级别管辖的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民事案件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的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一切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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