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这种代理权的发生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既不是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监护关系产生的,也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产生的,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又称作特别的代理人。关于指定代理人的范围,我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实践中的作法,可以指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合适的公民作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既可进行一般诉讼活动,也可处分实体权利,但处分实体权利时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时,指定代理权即归于消灭。当被指定的诉讼行为已经完成,或者案件宣告终结时,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也随之消灭,指定代理人即应脱离诉讼。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没有指定代理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