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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管辖
释义

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因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时候,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审判法院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分为:(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案件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时,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不宜行使审判权包括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而不宜行使审判权,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可能妨碍公正地处理案件等情形。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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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