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判法学 |
释义 | 又称“批判的法学研究运动”。它源于60年代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些年轻教师和学生中酝酿的一股思潮,后来很快地扩散到美国某些大学,其代表人物有D·肯尼迪、M·哈维兹、R·昂格尔等。1977年春召开首届美国批判法学年会。1982年春召开第六届批判法学年会,哈佛大学教授昂格尔作了《批判性法律研究的运动》这一重要的学术报告,使批判法学的影响波及欧洲。批判法学对于迄今为止的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差不多全盘予以否定。认为这些法学理论的基础,要末表现为客观主义法学世界观,要未表现为形式主义法学世界观。批判法学对于西方法学的论争,集中于以下几点:(1)驳法律反映全社会的意志,是社会冲突预防者和调停人的观点,强调法律是统治集团特殊意志的体现,实现非正义统治的工具。(2)驳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反映和一定社会结构的产物的观点,强调社会历史进程是不确定的,法律的产生主要不取决于社会必然性,而取决于政治的偶然性。(3)驳法律是一个规范系统的观点,强调法律不过是一种程式和符号,其本身是不确定的,不同的人赋予它不同的含义。(4)驳法律是超脱政治的、纯技术性的推理形式的观点,强调法律是社会集团斗争的产物,其本身就是政治。批判法学的最后结论是,当前美国的法律已经腐朽,应当重新建立一套政治与法律制度。但这种政治、法律制度究竟是什么样的,以及如何建立,批判法学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意见。批判法学的理论渊源很复杂。而且,虽然它对西方、特别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尖锐地揭露和批判,但无意于彻底摆脱它,但主要是加以改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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