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事检察院 |
释义 | 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专门法律监督机构。人民检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军队建制序列。和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共同组成军队中的执法体系。最早建置于1956年。1966年以后名存实亡。1978年重新恢复。机构设置为三级: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2)大军区、海军、空军军事检察院。(3)省军区和军级单位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和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陆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于1982年被撤销。1985年撤销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改设地区军事检察院(所辖地区大于省)。根据专属管辖权原则,军事检察院对下列案件行使检察权; (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3)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共同犯罪的非军人的犯罪案件。在上述案件中,由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除与地方机关侦查管辖相同的那部分案件以外,还包括八种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即武器装备肇事案;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虐待部属案;违抗命令案;假传军令案;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军事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在内的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军范围严格实施,追究那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侵犯军人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并教育广大指战员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履行军人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加强部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各级军事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领导关系,符合军队统一集中的特点,也符合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军事检察院的干部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其他军事检察干部的任免,经总政治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按下列办法执行:最高军事检察机关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他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均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军事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最高军事检察院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总政治部任免。其余各级的,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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