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❶旨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防建设和军事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各国军事立法制度不尽一致。当代中国,军事立法的主体包括一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军事立法的渊源形式包括这些机关创制和变更的一切有关国防建设和军事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军事法律,如《兵役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务院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兵工作条例》;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国防建设和军事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所制定和变动的有关国防建设和军事管理的军事行政规章、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军事法律。军事立法在遵循一般立法的原则、程序、要求的同时,也有与自身特点相联的立法原则、程序、要求。在当代中国,国防建设是四化建设的一个方面,武装力量是国家的柱石,军事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立法在中国有时也被理解为仅指中央军委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❷“军事法规”的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