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共17条。主要内容: (1)规定凡15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要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和学习技术结合起来。(3) 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 500个汉字;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 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4)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条例还对扫盲教师的待遇、扫盲教育经费的解决、扫盲领导机构等问题作了规定。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