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杖拒捍 |
释义 | 唐代有关处理罪犯持械拒捕罪的法律规定。唐代强调司法官吏必须承担缉捕罪犯的义务,同时因罪犯拒捕又赋予官吏某些权力。《唐律疏议·捕亡律》曾规定:“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但唐代把刑杀权视为封建国家固有的权力,要求官吏必须依法实行,严禁非法擅杀。否则,依律治罪。即所谓:“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唐律的上述规定既维护了皇帝与封建国家的死刑权,同时又有利于司法官吏行使逮捕权惩治罪犯。因此,宋、元、明、清等封建后世王朝相继承袭唐律的原则,在各自的刑律中,作有相应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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