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蒋碧昆 |
释义 | 1929~湖南宁乡人,195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历任湖北大学法律系讲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现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国家法教研室主任、院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宪法(含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干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顾问、湖北省民政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武汉市法律事务中心顾问等职。曾参与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具体工作,任临时编辑。著有《环境保护法讲话》(法律出版社)、《法学概论》(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明教程》(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获浙江省科研成果二等奖)等书,还参加了《新编法学词典》(编委,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的撰写。主要学术观点: (1)认为我国宪法原则要分3个层次:最高层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第二层属于宪法本身所固有的重要或称主要原则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不可侵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和平外交、社会主义法治;低层次是从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中得出的,诸如:审判独立、辩护、公开等在宪法所确定的部门法原则。(2)对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认为:平等权不宜单列,因它只能是一种原则或特征,而非具体的种类;政治权利自由中不应当包含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及受损索赔权;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个人的意识形态中的精神生活,依其属性与内涵,是归于公民个人自由的范畴;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及其继承权应有突出的地位,并应归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之中,使之成为首要的部分;外国人的庇护权,不应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系列,应从中剔除。对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类别,应分为3种不同类型;第一是公民对于国家应尽之义务,即传统的宪法所规定的5大项;第二是公民家庭内成员间相互的关系;第三是宪法第42条、第46条分别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及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着眼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及特征而言,但又毕竟是属于两者的分类问题。(3)主张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的分期,应当与中国近代史的分期相吻合,作为专业史应是通史的一部分,因而要把太平天国革命作为中国近代改良主义宪政运动的序幕;在维新变法与戊戌政变中要突出帝后两党间的权力之争;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前身鄂州约法及其他共和约法也要给以适当评价,应充分肯定宋教仁在建立民国与制定约法中的杰出贡献;对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联省自治与省宪运动应进行适合国情的具体分析;对孙中山的宪法思想与实践,既肯定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粹为主导面,也剔除属于支流的封建糟粕。对于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所出现的宪政运动及宪法性文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作实事求是的科学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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