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49年7月6日和7月10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1848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创办《新莱茵报》,作为在德国宣传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阵地。7月5日该报发表了《逮捕》一文,揭露和批判最高检察官和反动宪兵非法搜查逮捕两名民主主义者的暴行。最高检察官茨魏费尔发表声明,指控这篇文章对他和执行逮捕的宪兵“进行了诬蔑性的攻击和侮辱”,法庭据此传讯马克思和《新莱茵报》发行负责人。马克思发表这两篇文章进行辩护和批驳。文章分析德国莱茵河地区援用的法国刑法典关于“诬蔑罪”条文的反动性。其一,“根据一般人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就是指他受到别人莫须有的指责”;但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说一个人遭到诬蔑,是指别人指出了他确实犯过的而且能够加以证明的错误”。其二,法院判决一个人是否犯了“诬蔑罪”应以客观的事实为根据,但是刑法第370条规定:“只有根据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合法的文件提出来的东西,才算是合法的证据。”就是说,只有官方正式文件证明了的事实才算真正的事实。在“诬蔑罪”这一条文的庇护下,反动政府的官吏们和那些敌视人民的议员们获得了同君主一样的不可侵犯的特权,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那些“引起公民对他们轻视和憎恨”的事情。谁议论和指责他们的胡作非为,谁就犯了“诬蔑罪”,就要被监禁和罚款。因此,法国1848年实行的刑法典是一部“用碑铝体写成的政治奴隶制法典”。德国检察官和法院援用这部刑法典规定“法律意义的诬蔑,”是“违背常人的理智擅自捏造的诬蔑”,这是反动官僚机构用旧法律武库中的残存的武器来反对新的政治生活的极恶劣的行径。文章还援行法律条文批驳关于《新莱茵报》犯了“侮辱罪”的指控。德国莱茵河地区援用的法国刑法典第222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部门的一个或几个负责人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到任何语言上的侮辱,使他们的名誉或良好的品德受到了损失,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马克思指出:第一,茨魏费尔当时是人民代表,并不是执行法院负责人的职务;第二,《新莱茵报》发表文章,是用文字而不是用语言揭露事实真相。因此,所谓“侮辱罪”毫无法律根据。由上可以看出精通法律的马克思,是如何正确地对待和利用资产阶级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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