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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实缴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释义
    一、股东实缴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实缴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股东用实物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若是之后发现实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证明怎样才有效?
    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股东未出资对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未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法律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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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