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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释义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法定回避理由时,所作出的不予同意的处分。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参见[回避])。对回避申请有决定权的组织和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理由不充分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办理本案的工作。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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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