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的退休年龄 |
释义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的退休年龄适当延长。根据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在199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1—5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以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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