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交信使待遇 |
释义 | treatment of diplomatic courier外交信使所应受的保护和享受的不可侵犯权和辖免权。关于外交信使的待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和条文草案》有详细的规定。外交信使在接受国和过境国应有其所需的行动旅行自由,接受国和过境国应予以保护,使其人民不受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留。外交信使的临时住处也是不可侵犯的,免于无理的检查或搜查。外交信使就其执行职务的一切行为在原则上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而且不得对外交信使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外交信使在涉及执行其职务的案件中,也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外交信使的个人行使李应免除一切关税和捐税,并在原则上免于检查。外交信使应从其为执行职务而进入接受或过境国领土之时起享受特权和豁免,而应于该外交信使离开接受国或过境领土时停止。外交信使的豁免可以放弃,但是放弃须明示作出,以书面通知。(198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和条文草案》第1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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