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申请和取得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者不服有关主管机关就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国家进出口商检部门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全面负责实施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和对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1986年2月20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第4条规定,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在出口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出口。第21条规定,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国外厂商用户强烈反映质量问题,两次要求质量索赔和退货,经查明确系生产厂责任者;在当地商检机构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由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机构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机构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部门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门批准后,可吊销质量许可证。申请质量许可证者对检测单位不予颁发质量许可证和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吊销质量许可证的处罚不服,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8条规定,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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