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关系 |
释义 |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基本方面。在中国,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国家;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国家公务人员;公民;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及其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据宪法规定,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从宪法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基本特点看,宪法关系可分为以下5类: (1)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例如中国宪法第2条所调整的体现人民主权地位的宪法关系。(2)国家整体及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例如中国宪法第4条、第30条、第31条所调整的国家和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国家与各行政单位之间、国家和各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等。(3)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例如中国宪法第二章所调整的中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中国宪法第三章所调整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制约的关系。(5)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例如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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