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制定程序 |
释义 |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的程序。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因此宪法的制定一般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宪法的制定通常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或专门的制宪机关,以全体成员2/3或3/4的多数通过。有的国家宪法通过前交付全民讨论或交付公民复决。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经过起草、讨论修改、通过公布三个阶段。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3月23日在这个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接受这个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为了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宪法草案初稿组织了广泛的讨论。在北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组织了17个讨论组,在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了58个讨论单位,计8,000多人进行两个多月的讨论后,提出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第30次会议通过,并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两个多月中,参加讨论的有1.5亿多人,提出10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过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会议出席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由大会主席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正式诞生了。美国的早期宪法,在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了一部宪法草案,于1787年9月17日由到会的39名代表签字通过了宪法草案,送交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一届国会宣布正式生效。法国1958年宪法由戴高乐政府起草,征询宪法咨询委员会和行政法院的意见后,交付公民投票通过才正式生效。古巴1976年宪法也是经公民投票通过。但也有少数国家宪法按普通立法程序来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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