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革命罪 |
释义 | 人民民主政权革命刑法所规定的最严重的犯罪。这一罪名,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早出现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关革命法规中。如1925年7月5日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制定的《纠察队应守的纪律》规定:纠察队应负责“镇压一切反革命行动”,“队员发现敌人间谍及侦探时,……应即拘送队本部审讯处分”。以后省港罢工委员会公布的《会审处办案条例》和《水陆侦查队暂行规则》分别规定:“侦探罢工消息报告敌人者”,“受敌国主使有危害罢工团体者,运输粮食应用品与敌国者,”皆以反革命罪解送特别法庭予以惩办。1927年1月和3月在农民运动兴盛地区的湖南、湖北分别制定的《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主要惩治土豪劣伸“反抗革命或作反革命宣传者”的一切反革命罪犯。同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的积极努力下,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罪条例》,这是中国现代刑法史上第一个专门惩治反革命罪犯的单行法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地工农民主政权分别制定了地区性的惩治反革命的法规。以后总结了肃反斗争的经验,于1934年4月8日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明确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抗日战争时主要打击锋芒是汉奸、卖国贼和一切破坏抗战的严重罪犯。解放战争时期是镇压五个方面的反革命罪犯,即战争罪犯、土匪、地主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特务分子以及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这些都为建国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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