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1982年8月2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该规定强调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管安全工作。按企业职工人数多少,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每个工人都要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对新入厂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机械操作、电气、锅炉等工种工人,要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才准许上岗操作。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因工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一次死亡1至2人,在事故发生后12个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还要直接报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同时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严肃处理。对违反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以不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