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烧油特别税征管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徼烧油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烧油特别税是对以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烧油特别税征收管理过程中,代收代交单位和自用自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烧油特别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代收代交单位和自用自交单位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罚款,然后在10 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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