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条约 |
释义 | 又称“《芝罘条约》”,1876年9月13日(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英国公使与清北洋大臣在烟台签订的条约。共3部分,16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是:(1)昭雪滇案,中国向英国赔款关平银20万两,并钦派“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玺书”的大臣前往英国道歉;(2)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3)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4)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5)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6)英国可派员“观审”中国各地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7)租界免收洋货厘金;(8)洋货运入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一次,全免各项内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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