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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随性违宪审查
释义

附随性违宪审查

“抽象的原则审查”的对称。又称“具体的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机关通过受理和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附带地审查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命令等是否违宪的审查方式。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和特设机关审查制度的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因以诉讼事件为前提,以保障特定人的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故又称“私权保障型”。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过程中行使违宪审查权。实行特设机关审查制度的国家,其审查程序大体如下: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如遇到该案件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经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或经法院的决定,得将该案件移送宪法法院进行审理。宪法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先指定一名法官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情况决定驳回还是公开审理。开庭时,选由负责调查的法官提出报告,然后由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完毕,法庭转入秘密审议,最后进行表决,以绝对多数法官的意见作为法院的判决。采用这种审查方式须至少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发生了具体的案件。(2)原告必须是认为法律、命令等违宪而侵犯其受宪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司法审查制的普通法院和特设机关审查制下的特设机关在所作裁决的效力上有所不同:前者具有个别效力,即法院只在所审理的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命令等;后者具有一般效力,即特设机关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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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