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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政院院章
释义

资政院院章

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制定的中央咨议机关组织法规。由资政院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制定,1909年8月23日(宣统元年七月初八)宣统皇帝奏准颁布,同年10月14日(宣统元年九月初一)施行,分为总纲、议员、职掌、与行政衙门之关系、与各省咨议局之关系、与人民之关系、会议、纪律、秘书厅官制、经费10章65条,附条2条。主要内容:资政院钦遵谕旨,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设总裁2人、副总裁2人(宣统二年改为总裁、副总裁各1人),总裁总理全院事务,副总裁佐理全院事务。议员共200名,分钦选、互选两种,名额各占一半。钦选议员由年满30岁以上的下列人员担任: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及纳税多额者。互选议员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然后由督抚圈定批准。议员任期3年,任满一律改选。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预决算、税法、公债、法律等事件,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分别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资政院议决事件,若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有不同意见,可说明理由,咨送资政院复议,如资政院仍执前议,应由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及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分别具奏,各陈所见,恭候圣裁。资政院会议时,军机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要亲临会所。或派员到会陈述所见。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如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可由总裁、副总裁据实奏陈,请旨裁夺。资政院会议常年会和临时会,常年会每年1次,会期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临时会不定,会期1个月。会议时以总裁副总裁为议长副议长。议员召集后,以抽签方法分若干股,每股互推股长1人。会议非有2/3以上议员到会,不得开议,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除现行犯罪外,会期内非经资政院承诺,不得逮捕议员。议员于会议时如违背院章及议事规则者,议长可停止其发言,违者得令退出。屡违院章或言行谬妄者,以资政院名义干预他事者,停止其到会,情节重者除名;无故不应召集,无故不到会10日以上者,均除名;钦选议员除名,应由总裁副总裁请旨办理。资政院有下列情事,得由特旨谕令停会:议事逾越权限者,所决事件违背法律者,所议事件与行政衙门意见不合尚待协商者,议员在议场有狂暴举动,议长不能处理者。停会之期以15日为限。资政院有下列情事,得由特旨谕令解散,重行选举,于5个月内召集开会: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者,所决事件妨害国家治安者,不遵停会之命令或屡经停会仍不俊改者,议员多数不应召集,屡经督促仍不到会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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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