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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国企业的决议
释义

多国企业的决议Resolution on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国际法研究院于1977年在奥斯陆举行的第58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有6条:第1条:在一个国家中设有决定中心而在另一个或几个国家中设有不论有无法律人格的经营中心的那些企业,在法律上应被认为是多国企业。第2条:为了这样界定的企业,应前进地发展出一个法律制度,以期特别是保障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经济独立。第3条:一、(甲)母公司与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连结,以及子公司与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连结,应考虑到该母公司按具体情况与子公司的本国的关系,以及相反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本国的关系。(乙)前款规定的原则宜通过国际协定予以实施。二、(甲)如果对采用多国企业的国际登记制度进行研究——这种登记或者是强制的,或者是自愿的,向一个现有的或尚待创立的适当的国际组织进行——这是有益的。(乙)须进行的研究,特别是应包括建立这种登记制度的方式和方法、能登记或应登记的一些企业的类型、及登记的后果(尤其是:已登记的企业对报告消息的扩大的义务、对这些企业适用有关一般多国企业的行动法典的国际协定;使用仲裁或其他方法以解决涉及已登记的企业的争端的可能性)。第4条:一、受理案件的每一法院的法律抵触法体系应予适用,以决定适用于多国企业的各组成成员的成立、组织业务和活动。关于多国企业的活动,宜将这些抵触法体系逐步协调,以期主要重视活动实行地国和活动发生直接和即时效果地国。二、有关多国企业活动的实体法规则为逐步国际协调宜予以重视,并且这些企业的“行动法典”的准备宜继续进行。第5条:多国企业的母公司所在地国及其子公司或附属业务机构所在地国应在行使其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权以管制这些企业中进行合作,并为此目的,特别是考虑国际协定的缔结。第6条:一、规定、管制和制裁多国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管辖权,无论如何应从这些行为的实施地为根据,但是此外,只是在这些行为在有关国家领土内产生的效果是故意的,或者至少是可以预见的,并且是直接的和即时的,才可以作为管辖权的根据。二、宜缔结一些国际协定以分配这方面的管辖权,借以避免各适用规则的缺漏和重叠。三、也宜在国际水平上协调关于多国企业的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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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