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❶群体诉讼的一种。在我国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由其他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适用集团诉讼的条件有:(1)当事人一方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2)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3)集团诉讼代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与集团内其他成员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属于同一类型。集团诉讼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为主要特征,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集团成员。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由、代表人姓名、管辖法院、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确定申报权利的登记期限。公告的送达方式,可以根据地址不明的当事人所在地区的范围,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送达人住所地区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张贴公告。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的法律要件(包括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负担举证责任;未尽举证责任,则不予登记,从而不具有集团成员的资格。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就损害事实以及侵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审理后根据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分别情形作出判决:(1)集团成员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则作出一般性判决,效力及于全体成员;(2)集团成员要求保护权利的方式相同,但请求的具体数额不等,则可根据实际损害,确定最低保护数额,以此为基数计算其它保护数额;(3)集团成员要求保护权利的方式不同的,则按不同的保护方式分类作出判决;(4)能够确定集团成员的权益保护总额的,则作出确定总额的判决,并明确各成员间的分配办法。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公告送达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而且对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也发生效力(参见[选定代表人诉讼])。 ❷在美国,当事人一方由于共同利益而组成一个庞大的集合体,其中一人或几人可以代表全体的利益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集团诉讼是英国衡平法院的一个创举。意义和宗旨是,使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有可能充当原告和被告,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一大批人的利益。集团诉讼的条件:(1)集团人数众多,实际上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2)所有的人存在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3)代表人提出的请求或抗辩与其余人的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4)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将真诚和同样积极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集体诉讼的类型:(1)如果改换为该集团每一个成员都参加的单独诉讼,就会产生下列危险:其一,作出几个判决责令该集团的对立一方实施各种互相矛盾的行为。其二,作出几个判决表面上针对当事人,但实际上却使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人们的地位大大恶化,或使他们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2)如果对立一方有理由实施或者拒绝实施普通损害整个集团的某些行为,为保护共同利益,就可能需要借助于作出判决来禁止实施某种行为或宣布实施某种行为;(3)如果所有成员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控制着同其个别成员有关的那些问题,而集团诉讼本身又是公正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正是鉴于这种情况在过去曾造成非常难处理的问题,所以,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第23条责成法院事先查明:集团的成员是否不愿意单独进行诉讼把所有争议集中在一个法院审理是否适宜;在审理集团诉讼时有何困难。法官审理集团诉讼的四项任务是:及时决定该案是否可以成立一个集团诉讼,以及是否可能加以变更或修改;确定向集团诉讼的成员送达什么类型的通知;确定采取各种不同类型的判决;确定有无可能对特殊争议成立部分集团诉讼,并将一个大集团划分为几个小集团。在集团诉讼中,法院应发布的五项保护性命令是:决定诉讼的过程;规定防止在提出证据或理由时过分地重复或复杂的方法;为保护集团的成员或使诉讼公正地进行,要求法官对如下事项发出通知:法院对一部或全部诉讼中任何阶段参加诉讼的成员所作判决的范围,集团成员应对代表人的陈述公正和适当是否介入诉讼表示意见并提请求或答辩,参加诉讼的时机和方式;要求对抗辩进行修改,以从中删除关于缺席的人陈述的辩解,并且使诉讼相应地进行;处理类似的程序问题。此种命令可与根据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命令(如简化争端等)相结合,并可以随时按需要改变或修正。集团诉讼的撤回或和解:未经法院批准,集团诉讼不应撤回或和解,提出撤回或和解的通知应按法院指定的方式交给集团的每一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