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类推原则在规定法律类推的同时,明确规定类推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称为限制类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详见“法律类推的条件”和“法律类推的程序”)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严格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类推的国家,普遍感到对于某些法无明文规定、但又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束手无策。如德国的刑法学权威宾丁说:“只大嚷什么‘法典完整’性,那是一句空话。只有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的方法来作补充,才能完成其‘完整性’。因为它是与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具有把以明文规定下来的趋于枯槁的法律,添了新的血液的重要意义。(见《刑法总论》第3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因此,有的国家在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又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允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20世纪以来,世界诸国总的趋势是,既要罪刑法定,又不放弃有限制的类推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