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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县务委员会组织法规。1942年6月3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共18条。主要内容: 为发扬民主政治,适应抗战需要起见,凡边区所辖之县未经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正式选举县政府委员会者,均设立县务委员会,以综理县境一切行政事宜。县务委员会由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委员6人至10人组成。任期2年,得连选任。县务委员会受边区政府领导、分区专员公署督察及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之监督。但对县务委员会各部门工作计划,上级政府令行事项,县参议会的决议,地方财政收支和其他地方兴革事项,须经县务委员会决议行之。下设秘书室、民政股、财政股、教育股、建设股、保安股、裁判员及保安大队等,分管各项行政及司法事项。县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可请当地党政军民机关团体派员及聘请绅士参加。县务委员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开会时主任委员为当然主席。并应按期向县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报告工作,按月向边区政府及各厅、部、高等法院分别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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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