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而婚前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从法律性质上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的增值利益本质上不同于水果,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视为水果。其次,股票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一方婚后财产的自然增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婚前购买股票后未经经营管理的股票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应视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配偶一方财产;购买股份后进行积极管理经营的,或者婚后对该财产进行追加投资的,作为投资收益,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附《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和承担共同债务的平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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