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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而婚前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从法律性质上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的增值利益本质上不同于水果,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视为水果。其次,股票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一方婚后财产的自然增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婚前购买股票后未经经营管理的股票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应视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配偶一方财产;购买股份后进行积极管理经营的,或者婚后对该财产进行追加投资的,作为投资收益,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附《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和承担共同债务的平等义务
    第二,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女方适当的财产分成,还可以把住房等特殊财产分给女方。毕竟,从习惯的影响、传统因素影响造成的障碍、家务负担以及女性的生理特点来看,离婚后,女性的就业和谋生能力普遍弱于男性,更需要社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共有财产中划分生产资料时,应当给予需要生产资料并且能够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划分共有财产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职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益效用原则,不分割财产归一方所有,取得不分割财产的一方应根据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另一方。
    第四,不滥用权利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他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婚姻关系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不必要的纠纷,区分的关键是界定什么是婚前财产,什么是婚后财产,特别是涉及到存量价值不变的财产。小编建议,有这种方法的读者可以咨询律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到珞巴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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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