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院关于改变大行政区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 |
释义 | 195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主要内容:(1)将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沈阳、旅大、抚顺、本溪等10个大行政区辖市,一律改称为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仍由各该市所在地区的大行政区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进行领导和监督。(2)各省现有专署辖市一律撤销。撤销后,由所属省人民政府视各市具体情况,依据下列规定,提出改划意见,层报政务院审核施行:凡属数县以上范围的物资集散中心或工矿、国防要地或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建设有密切关系者,仍参照人口情况,改为省辖市,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该市所在地区行署或专署领导监督;不属于以上范围及原有县城,设专署辖市后,使县失去经济中心者,得恢复原建制,保留必要编制,由县领导;内蒙古自治区的盟辖市及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区辖的延吉市等,仍维持原状不变。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决定由于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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